民办非企业,其非营利性以及社会性质,决定了开办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的公司、企业法人的股东、投资人是有根本性的区别。
民非企业提交材料:
(1)登记申请书;
(2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;
(3)场地使用权;
(4)报告;
(5)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明;
(6)章程草案,其中内容包括名称、住所,宗旨和业务范围,组织管理制度,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程序,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,章程的修改程序,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,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民办非企业收购条件:
1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2、有规范的名称、必要的组织机构;
3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;
4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,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,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,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(事)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);
5、有必要的场所。
、教育、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、教育行政部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证后,再到同级门办理登记。
民非企业许可程序:
(1)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门提出申请;
(2)门现场勘察、核查、做出决定;
(3)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《登记证书》,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。
许可期限:
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;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。
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股权转?为什么?
1、民非企业不是是公司,不具有盈利性,也就不存在“股权”。既然不存在股权,那也就不存在股权转;
2、现实中,很多民非企业的投资人将民非企业转给了他人,司法层面也认可该等转让的效力。但通常是把该等转让视为财产转,而非股权转;
3、在民非企业转时一个重要环节是到门等登记部门、审批部门办理出资人的变更登记。对此,通常需要提前沟通,以防止受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