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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非企业注销时剩余财产分配

发布日期 :2023-04-20 16:36访问:1次发布IP:115.171.222.177编号:117375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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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非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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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有一些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不再经营了,又不想花钱记账报税的,那么就要及时办理注销掉。那么,民办非企业注销时剩余财产分配,是怎样的?民办非企业登记,是如何?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,又是怎样处理?

一、民办非企业注销时剩余财产分配

二、  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章程》规定处理。

三、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。

四、  剩余财产的处理,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。

五、

六、

七、  二、民办非企业登记

八、  许可依据

九、  国务院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

十、  申请条件

十一、  (1)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
十二、  (2)有规范的名称、必要的组织机构;

十三、  (3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;

十四、  (4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;

十五、  (5)有必要的场所。

十六、  许可程序

十七、  (1)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;

十八、  (2)民政部门现场勘察、核查、做出决定;

十九、  (3)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《登记证书》,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。

二十、  许可期限

二十一、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;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。

二十二、  提交材料

二十三、  (1)登记申请书;

二十四、  (2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;

二十五、  (3)场地使用权证明;

二十六、  (4)验资报告;

二十七、  (5)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;

二十八、  (6)章程草案,其中内容包括名称、住所,宗旨和业务范围,组织管理制度,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程序,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,章程的修改程序,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,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

二十九、  三、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

三十、  1、许可依据:国务院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

三十一、  2、许可程序:

三十二、  (1)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;

三十三、  (2)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;

三十四、  (3)民政部门做出决定。

三十五、  4、许可期限: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。

三十六、  5、收费标准:

三十七、  6、需提交的材料目录:

三十八、  (1)注销登记申请书;

三十九、  (2)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;

四十、  (3)清算报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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